駐渝某部JWZBSCDYHGC項目
澄清文件(一)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駐渝某部JWZBSCDYHGC項目”澄清發布。本澄清文件是對談判文件的澄清、說明或補正,已發布的談判文件與本澄清文件針對同一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文件內容為準。
一、談判文件 第六篇合同草案條款政府采購合同中 第4條關于工期的約定和履約保證金的要求,第4.5條、履約保證金 無 修改為:
4.5、 履約保證金
(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提供。
(2)履約擔保的方式:現金或銀行保函或現金+銀行保函的組合;采用銀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須為不可撤銷且見索即付。
(3)履約擔保的金額:中標金額的10%,紅名單中的中標人履約擔保金額為應繳納金額的50%。中標人是否屬于紅名單,以開標環節信用狀況查詢結果為準。
(4)履約擔保的提交時間:在合同訂立前,承包人按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
(5)履約擔保的期限:自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至發包人簽發或應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6)履約擔保的退還時間:采用現金擔保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無息退還;采用銀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退還?!?/span>談判文件中相應內容均做對應修改。
二、談判文件 第五篇供應商須知中 第七條簽訂合同(一)采購人原則上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和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合同簽訂。 修改為:第七條簽訂合同(一)采購人原則上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和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合同簽訂。 談判文件中相應內容均做對應修改。
采購人:駐渝某部
采購代理機構:重慶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