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產力發展中心章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生產力發展中心(英文名稱:Chongqing Center for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 英文縮寫:CQCPD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致力于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特色新型智庫體系中的社會智庫。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研究重慶經濟社會發展與改革實踐,積極開展國內及國際經濟交流;匯集社會智力資源,面向黨委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努力建設高水平和有一定影響力的地方新型社會智庫,為促進重慶生產力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作貢獻;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團體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活動地域為重慶市,住所設在重慶市江北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開展與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理論研究;
(二)開展與重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相關的學術活動;
(三)開展與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咨詢、培訓等服務活動;
(四)開展本團體研究成果的轉化活動;
(五)編輯出版與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刊物、資料;
(六)開展其他有利于重慶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研究機構、相關企業、高等院校、學會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具備一定研究咨詢能力或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實踐經驗;
(四)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團體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團體邀請,或自愿申請;
(二)填報入會申請表;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發給會員確認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課題研究、調研、論證、交流等學術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享有本團體提供的各類研究、資訊資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承擔本團體的任務;
(五)對本團體提供相關活動支持;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1年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團體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七)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團體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為奇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其總人數不得超200人。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具備一定研究咨詢能力或經濟社會建設發展實踐經驗;
(四)愿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托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根據議題可邀請相關會員、專家列席。
經理事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其中,秘書長為本團體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上任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并推動會員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的落實;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交理事會選舉;
(五)提名副秘書長,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聘任;
(六)決定本團體專家委員會專家的聘任和解聘。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1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卸任或被罷免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理事長,并于該理事長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審議;
(三)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理事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承擔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長交辦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專家委員會,聘任專家若干,為本團體開展活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節 監 事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并對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發現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切麄骱蛨绦悬h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團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團體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支部書記參加本團體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研究類任務;
(二)承接有關方面直接委托研究類任務;
(三)開展決策咨詢研究課題合作;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團體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團體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團體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團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團體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團體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征求意見,然后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團體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辦理注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3年12月16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